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闽国税发[2003]21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9.10 【实施日期】2003.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 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3]211号 2003年9月10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 1 / 2 彻执行。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a42333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b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