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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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管理规定



某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规. 第四节 财务报告编制及报送控制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编制会计报表,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十三条 编制完成的报表应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对以下项目进行校验:

(一)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二)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三)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的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十四条 应当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经审计人员同意的财务报告草稿,经由财务部部长及总会计师审核并签署真实性承诺后,应当及时提交执行董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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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正式批准财务报告后,注册会计师方可签发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编制的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

第五节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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