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1.甲公司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丁公司,乙公司占丁公司全部股份的70%,乙公司的总经理陈某为丁公司的董事长,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根据丁公司章程的规定,丁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B.丁公司对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乙公司不得参与表决
C.甲公司是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D.丁公司拟转让设备,甲公司授意陈某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设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对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甲公司通过投资关系能够实际支配丁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3项的规定,甲公司是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是丁公司的股东,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2.甲、乙、丙分别出资15万元、20万元和70万元成立了一家化工产品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公司成立后,产品非常畅销,所以打算扩大再生产,于是又吸收丁的现金出资30万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债权人告上法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作为丙出资的房产价值仅有30万元。又查明,丙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有30万元。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
A.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补足
B.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按照出资比例分担
C.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D.丙以现有的3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此题关键是要掌握丙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成立时,而此时丁尚未入股,所以丁不承担责任,由原出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3.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哪一项表述符合法律规定?( )
A.甲一人公司决定不设监事会
B.乙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C.丙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主席由2/3以上的监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D.丁公司章程规定监事每届任期可以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可知A项表述正确C项错误,不选根据《公司法》第53条的规定,可知D项表述错误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可知B项说法错误,不选
4.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利华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持有公司95%的股份,王某持有5%的股份。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为公司监事。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李某书面反映,但李某不予理睬,30天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 )
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
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
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40条的规定,王某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王某无权要求公司收购自己的股份,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王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所以D选项正确
5.下列有关公司合并或分立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公司合并或分立均需由公司权力机关作出决议
B.公司合并或分立均经过清算程序
C.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公司合并产生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效力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7~38条、第99条、第104条的规定,A项正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说明C项正确公司在解散时才需经过清算程序,公司合并或分立时不须清算,B项错误《公司法》第175条规定说明D项正确故本题当选选项为B。
多选题
6.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樱花公司700万元债务。下列关于该笔债务责任承担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以及德胜公司在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来清偿
B.如果该笔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郭凯敏先生滥用股东权利所致,由此导致德胜公司难以清偿该笔债务,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郭凯敏与德胜公司一起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德胜公司也可以主张郭凯敏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C.如果该债务是由于凯旋公司违背市场规律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则樱花公司有权主张凯旋公司与德胜公司一起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D.如凯旋公司难以清偿到期债务,濒临破产,则债权人樱花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以及在德胜公司享有的股权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首先分析法律关系题目中凯旋为德胜的股东,德胜为凯旋投资设立的公司,德胜的全部财产包括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深圳的财产、注册地萨摩国的总部和分支机构的财产凯旋是决策错误,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人格的情形A选项:《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故A正确B选项:《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选项中郭凯敏为德胜公司的股东凯旋公司的控股股东,虽然有滥用权利的情形,但是相对于德胜公司来讲,郭凯敏是第三人,故债权人不能主张郭凯敏与德胜一起对其承担责任但是郭凯敏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是德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以要求其赔偿的说法是正确的B错误C选项不符合第20条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股东凯旋并无滥用股东权利和法人有限责任的行为,也无逃避债务的目的,故C错误D选项,依据公司法原理,凯旋投入德胜公司的财产,已经属于德胜公司所有,而凯旋享有的是相应的股权故执行股权是正确的,财产属于德胜,凯旋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执行故D错误
7.下列有关股东会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有限责任公司和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都是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的
B.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来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都可以有另外的规定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召集依次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10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D.对于股东会议的主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依次都为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以及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9条,故A项错误根据第43条规定,B项错误根据第41条和第102条规定,故C选项正确D选项中遗漏了监事会或者监事主持的环节,故D项错误
8.赵某为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成立1年来,他对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些情形不满,欲行使相关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赵某欲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权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公司如果以可能泄露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则赵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查阅
B.如赵某为公司发起人,他欲通过转让股票的方式来退出公司,而公司章程规定,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赵某能够依法转让其所持股份
C.若赵某对公司转让主要财产的股东大会决议坚决反对,则赵某有权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向公司主张收购其股权
D.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赵某认为如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自己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规定,A项错误根据第142条规定,B选项正确根据第143条规定,C项错误根据第183条规定,D项错误
9.甲股份有限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乙公司持有甲公司30%的股份,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B.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C.甲公司收购了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转让或注销
D.甲公司股东陈某反对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甲公司可以收购,而且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43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所以A选项正确根据第2款规定,为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B选颂正确该种情形下收购了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自收购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所以C选项不正确根据第1款第4项的规定,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本题中股东陈某的行为符合第4项情形因此公司可以收购陈某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且根据第143条第2款的规定,不需经股东大会决议,所以D选项正确
10.海顺公司是一家在上交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经营海鲜产品批发为其主营业务。公司在2010年8月18日作出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增发新股的决议,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8元。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确定新股的具体发行价格,公司董事会也可以作出决议
B.如公司决定此次发行股票,仅针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199人发行,虽然公司在1年前已经针对发起人股东发行过一次股票,但此次发行为不公开发行
C.该公司应当连续3年持续盈利,财务状况良好
D.公司募得股款后,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调整了原来招股说明书中所列的资金用途,该行为合法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34条的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1)新股种类及数额;(2)新股发行价格;(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故A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该公司针对特定对象累计发行超过200人,此次应当为公开发行,散B错误《证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条并无盈利年限的规定,故C错误《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故D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