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年卷三]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3)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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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选题
  1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县级以盘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一级党委批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宪法》第1O1条第2款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据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无须再经任何机关批准;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则须经批准,即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根据《宪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据此,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罢免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无须经任何机关批准,故选项C、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
  2 为了落实司法便民,检察院开设了网上举报、申诉和信息查询系统,法院实现网上预约立案和电子签章,公民对国家机关实行网上监督收效明显。关于网络技术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下列哪二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相结合
  B.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也体现于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
  C. 司法机关是否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其衡量的根本指标即是否采用现代科技手段
  D. 司法机关采用网络技术落实司法便民。是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为民的具体表现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落实需要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需要运用多种手段,包括网络技术等,其目的是执法为民、司法便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牢询树立服务意识,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因此,采用现代科技手段能在一定意义上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但并不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指标。因此,ABD三项说法正确,C项错误,为应选项。本题答案为C。
  3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定,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递交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 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 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 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剜:,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条约的缔结程序。一般来说,条约的缔结有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四个阶段。
  批准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上的两种含义。国内法上的批准是一国的权力机关依据该国的国内法对条约的认可。国际法上的批准是指一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国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一项条约,并受该条约约束,其依据是国内法。国家没有批准一项条约的义务,因此,甲国议会不批准条约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故A项错误。且甲国拒绝批准就使该条约不能对甲国产生拘束力,故D项正确。
  国际法上的批准一般是通过交换批准书来完成的,即通知对方或其他各方其同意接受条约的约束。批准书是在一国的权力机关批准条约后才作出的,题中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也就不会存在批准书的问题,故B项说法是错误的。
  条约的签署,在一般情况下,仅具有认证条约约文的功能,除非条约本身规定或各谈判国约定签署即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本题中的条约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对相关国家产生拘束力。因此,题中的签署仅表示认证约文,签署后,如果国内有关机构没有批准,条约就不会对该国生效,故C项错误。
  4 根据我国《公l证法》的规定,对下列哪一事项公证机关可予办理公证?
  A. 马某拿着一伤l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
  B. 女青年李某29岁,至今未婚,到公证机关办理处女公证
  C. 张某与王某大学毕业工作多年,各自都有些积蓄,为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决定到公证机关办理婚前财产公证
  D. 杨父因正在读初中的儿子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多次劝说无效,遂决定与儿子解除父子关系,到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A项中,马某拿着一份合同复印件到公证机关要求公证,经公证人员审查发现该合同有多处涂改痕迹。符合第6项、第7项的规定,难以保证事项的真实性。故不应当予以办理公证。
  B项中,李某要求办理处女公证,D项中的杨父要求解除父子关系的公证,均违反了笫8’项规定,也不属于法定可以办理公证的事项,不当选。
  《公证法》第1l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该法第l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C项中的婚前财产公证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故当选。。
  5 某学校附近最近发生系列抢劫学生财物的案件,公安干警经过推理判断,该系列抢劫案应该是由与本学校有一定关系的人所为。最终该系列抢劫案成功告破,果然是由该校的肄业生王某所为。公安干警所用的是哪一种推理?
  A. 类比法律推理
  B. 归纳法律推理
  C. 演绎法律推理
  D. 设证法律推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法律推理主要有四种:演绎推理、归绒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本题题干中公安干警根据自身经验认为抢劫案嫌疑人与该学校有一定关系,并据此抓住嫌疑人,所用的推理正是设证推理法,故答案是D。
  6 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
  A.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
  B. 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
  C. 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
  D. “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的一项宪法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B。本题考查司法的特征与司法的功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等,故A项说法正确,不选。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和民主性。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即使法院成为了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法院也不能主动追诉犯罪与违法行为,因此,依然需要当事人的起诉,故还是不告不理的被动性。普遍性指法院在纠纷上的适用性,它不能取代被动性,故B项说法错误,符合题意,应选。C中,司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解决纠纷,是其他功能的前提条件,故C项说法正确,不选。司法概念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在具体实践中开始具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并且要求“正当程序”,故D说法正确,不选。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B。
  7 下列关于德国法律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 1532年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是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法律,对德国封建法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B. “潘德克顿学派”的思想构成《德国民法典》的理论基础
  C. 希特勒当政期间的德国法坚持维护资产阶级议会制和联邦制
  D. 魏玛共和国时期的法律强调“社会本位”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德国1532年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加洛林纳法典》,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被多数邦国长期援用,在德国封建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因此,选项A正确。
  围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德国法学界出现了日耳曼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论。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篇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纳,因此,选项B正确。
  1933年,纳粹党头目希特勒出任总理,开始了法西斯*统治。希特勒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将国家政治生活全面纳入战时轨道。在宪政方面,颁布了《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废除了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维护希特勒个人*和纳粹一党专政,故选项C错误。
  魏玛共和国时期在沿用原有法律的同时,颁布了大量的“社会化”法律,比如调整社会经济的法律和保障劳工利益,使德国成为经济立法和劳工立法的先导,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应当选C。
  8 中国武汉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美国一家航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 中国法律
  B. 巴拿马法律
  C. 美国法律
  D. 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我国《海商法》第l4章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以下规定: (1)关于船舶所有权,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故B项 当选。 (2)关于船舶抵押权,根据第271条的规定,船 舶抵押权也适用船旗国法律,但该条同时规定,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3)关于船舶优先权,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9 关于宪法实施保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B. 世界上最早由立法机关进行宪法实施保障的是苏联
  C. 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属于专门机关保障型
  D.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在生效前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我国宪法实施保障的一种形式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误。 立法机关保障型首创于英国,故B项错误。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属于立法机关保障型,专门机关保障型的代表是德国和法国,故C项错误。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包括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批准属于事先审查,故D项正确。
  10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D。《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l7条第2、3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2、3款有相同规定。故选项ABC正确,选项D错误。

  二、多选题
  1 下列关于古代诉讼制度说法正确的有:( )
  A. 唐代规定,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据状断之
  B. 宋代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的,事关重大案情的,应上报御童台,由御吏台指定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C. 北宋注重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D. 明朝的管辖制度实行被告原则,对军民实行分诉分辖制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A项说法正确,唐律 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即“据状断之”。B项考查的是宋代翻异别勘制度,但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并不需要由御史台指定,御史台自古只是掌管监察事项的,不负责案件审理,因此B项错误。C项《洗冤集 录》产生于南宋,因此也不正确。D项说法正确, 当选。
  2 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于2010年1月作出终审判决。根据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B. 申请人向两个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D. 人民法院可以“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认可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判决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判决问题分别在1998年和2009年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1998年《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以下本题中简称 “2009年《补充规定》”),目前两个司法解释同时适用。1998年《规定》第17条规定:“嗥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发生效力后一年内提出。”而后2009年《补充规定》对之进行了修改,2009年《补充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效力确定后二年内提出。”故A项正确。2009年《补充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B项正确;1998年《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对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起诉的,不予受理。”故C项错误;第9条规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认可:(三)案件系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故D项正确。
  3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犬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BD。《地方组织法》第13条第l、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选项A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包含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故选项A错误。根据该法第15条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故选项B正确。该法第l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2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可见,“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召集”并非“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大主席团主持”,因为人大会议都是由主席团主持,故选项C错误。该法第11条第l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故选项D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D。
  4 某村村民李某育有两女,大女儿患有精神病,经常打骂父母与妹妹,长期以来,妹妹与其父母心力交瘁。一日,妹妹再次受到姐姐殴打后,忍无可忍反击,并将姐姐打死。后妹妹自首。法庭在审判时,村民联名上诉,请求法官留情,法官在综合考量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妹妹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根据这个事例,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一个国家的法与其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重合的 .
  B. 法院判决的结果表明:一个国家的立法可以考虑某些道德观念
  C. 法的适用过程不能完全排除道德判断
  D. 法与道德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法官在判案时应该“德法并举”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法与道德都是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法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通过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共同发挥着作用虽然道德对立法具有指导作用,是评价法律善与恶的标准,但二者仍有不一致的地方,法律仅仅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道德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故本题选 A、B、C、D项。
  5 关于事先批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较大的市的经济特区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经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违反宪法和法律,即可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D. 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不予批准不适当的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ABCD。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济特区法规不需要事先批准,故A项错误。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省级的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是地级,故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
  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故不是说一旦违反“法律”就不予批准,所以C项错误。事先批准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而不适当是合理性,故D项错误。
  6 下列各项中属于义务性法律规则的有:
  A.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B.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C. “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D.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义务性法律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本题中C项为命令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定;AB两项为禁止性规则,用来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D项属于授权性规则,旨在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的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故本题答案为ABC。
  7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A. 甲,某市农业局退休职工,每月领取退休工资2500元
  B. 乙,中国社科院院士,每月领取院士津贴2000元
  C. 丙,经营一家熏肉店,每月靠该店平均收入2400元
  D. 丁,获得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发的奖金5万元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埘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C项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法第4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根据本条规定可知ABD项所得为免税所得,故本题答案为ABD。
  8 某公司欲解除与职工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其所提出的如下解约理由或做法中,哪些是有法律依据的?
  A. 李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现工作
  B. 李某不满25周岁而结婚,违反了公司关于男职工满25周岁才能结婚的规定
  C. 公司因严重亏损而决定裁员,因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D. 李某非因公出车祸受伤住院,公司向李某送去3个月工资并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AC。《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A项正确。该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C项属于该法第41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应选。B项没有法律依据,参见该法第39条第2项,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公司关于结婚的规定无关劳动纪律,并且本身也不合法。D 项错误,参见该法第4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 下列哪些情形,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A.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B. 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C.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D.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根据《公证法》第3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因此,本题四个选项均符合题意。
  10 关于法的运行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吴某向有关部门检举他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法的遵守
  B. 修改法律的活动,属于法的实施
  C. 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可以作为判断法是否实现的一个标准
  D. 我国执政党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国家监督的一种方式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首先,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行使这一权利的行为,既可以被看作是法律监督行为,也可以被看作是法的遵守行为。因为,守法不仅指法律主体依照法律履行义务的活动,而且也指其依照法律行使权利的活动,故A项正确。其次,法韵实施只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三种活动,不包括立法活动。而修改法律的活动,也属于立法活动,B项错误。再次,法的实现,是指法律规范在人们的行为中的具体落实,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强调法实施的结果。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正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故(:项表述正确。最后,执政党作为一个政治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因此它进行的法律监督不属于国家监督,而属于社会监督。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综合模拟试题及答案(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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