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刑诉主观题,2020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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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承担着追究犯罪的控诉职能外,还负责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的职能,对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审判与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客观公正立场要求检察官在依法履职、参与诉讼过程中不能单纯站在追诉者的立场一味地追诉犯罪,而应当既注重对被追诉者不利的方面,又注重对被追诉者有利的因素;既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简单地站在被害人的立场进行诉讼活动;不能纯粹从追诉犯罪的主观意愿和追诉方的诉讼利益出发行使职权,而应当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具体而言,有如下方面:


  第一,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开展侦查活动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以及有无社会危险性的证据都要认真核实,不能只注重有利于追诉的证据材料。


  第三,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利或者不利的全部证据材料都应当向法庭出示,不得刻意隐瞒或者搞“证据突袭”;在庭前会议中,认为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可能,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检察官对于在出庭、审判过程中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应当撤回起诉,使被告人免受无辜的羁押;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进行抗诉。


  第四,履行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时也应当保持客观中立,对违法立法、违法侦查活动予以纠正,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重视听取辩方意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篇二】2020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


  (一)属地管辖


  1.对发生在我国内水与领海的刑事案件,由传统的“犯罪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扩展为“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为主,经常居住地为辅。”


  2.对于我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该船舶“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拓展为“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入境地。


  (二)属人管辖


  3.对于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管辖作出细化,在域外陆地犯罪的,由其入境地或者离境前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域外海域犯罪的,由其登陆地、入境地、离境前居住地、现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管辖。


  (三)保护管辖


  4.细化保护管辖内容,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犯罪发生在域外陆地上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域外海域的,由该外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普遍管辖


  5.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扩展到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或者入境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篇三】2020司法考试刑诉知识点


  1


  《港区安全法》的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本款前一句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而后面一句则规定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原则,在大陆法相应的原则为一事不再罚)。


  (1)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基础原则,和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基本上地位相当。其基本内涵是,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审判确定有罪,都是应该推定为无罪的。既然为“推定”,就可以“*”。在刑诉中,负责*这一推定的是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只有在审判中,检方提出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才可以认定此人有罪。据此,可以推出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检方承担。若检方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则此人仍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第十二条规定了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部分考生不能区分无罪推定和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的区别。其实十二条只是规定了“不得确定有罪”,但没有规定,一个人被公安立案侦查、被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还没有经过判决)是无罪的。规定了不能确定有罪,没有规定应当推定无罪。那么我国的犯罪嫌疑人,在生效判决确定之前,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呢?既不是有罪,也不是无罪,而是一种待证实的状态。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和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之间的区别。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经过审判机关生效判决确定有罪或者无罪的,就不应该再次进行审判,就同一行为再次定罪量刑。这一原则主要保护涉嫌犯罪的人不被反复多次被司法机关纳入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对一个行为进行一次处罚就够了,反复多次则成为残忍暴虐的酷 刑。


  不同的诉讼构造,对本原则的设置是不同的。当事人主义的国家认为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价值出现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人权;追求实体真实,以正当程序为前提。对一个人反复审判对这个人的身心会造成巨大的伤害,侵犯了此人的人权,因此应当禁止。故当事人主义国家一般设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我国传统上是纠问制色彩比较浓厚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在刑事诉讼的目的上,以追逐实体真实为第一目标。因此无论反复审判是否会侵犯此人的权利,只要能够最终发现、处罚真正的犯罪,就应当进行追究。


  因此《高检规则》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在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后,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就可以提起公诉。我国刑诉法并未设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2


  《港区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阳光是的防腐剂。让权力运行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就是对权力的制约。因此现代法治国家,无不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但是有原则就有例外。有些情况,不适合让公众知晓。比如国家秘密。故,《港区安全法》规定的不公开的事由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其中,国家秘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事由之一。但公共秩序则不是。这一条则体现了《港区安全法》在维护香港地区繁荣稳定的紧迫问题上,特事特办的做法。


  此外《港区安全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可以不向全部媒体公开或者不向部分媒体公开。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下,如果不公开审理,则只能全部不公开。最近,我们都关注了王振华案。本案因为涉及猥亵儿童,属于因个人隐私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故审理的过程没有任何的报道。包括在裁判文书网上,也没有相应的一审判决。


  与《港区安全法》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以及未成年犯罪”。其中,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属于依职权不公开,确定不公开;但是商业秘密则需要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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