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主观题备考资料]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公司的解散

副标题:2020年司法考试备考资料:公司的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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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解与理解:公司解散的概念和原因,公司清算的法律意义,公司解散和清算之间的相互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司法解散、清算组织、清算职责、清算顺序等原理和规定,并能对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实务问题作出分析和处理。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是一般解散;二是强制解散;三是股东请求解散。

  (一)一般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注意】此处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提起股权回购的请求。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有:

  1.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股东请求解散(司法判决解散)

  1.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原因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两年不开会)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两年不决议)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无法解决董事冲突)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严重困难)

  司法解散实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无法弥补人合性。

  【注意】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

  (1)原告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告:公司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解散公司之诉与清算之诉不得同时主张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4)财产、证据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5)调解与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注意】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注销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债权人。

  (6)判决的效力

  人民法院对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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