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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作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在公司存续期间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
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
首先,公司章程的产生由股东依自己的意愿和法律制定的;其次,公司章程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再次,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
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二)公司章程的订立和效力
1.公司章程的订立
公司章程的订立通常有两种方式:共同订立与部分订立。
(1)共同订立,是指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起草、协商制订公司章程,否则公司章程不得生效。
(2)部分订立,是指由股东或发起人中的部分成员负责起草、制定公司章程,而后再经其他股东或发起人签字同意的制定方式。
2.公司章程的效力
(1)公司章程的生效
公司章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全体股东同意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2)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例如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
【注意】《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章程对起草的股东与后加入的股东具有同等的约束效力。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
(4)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
(三)公司章程的变更
1.变更程序
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董事会将提议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表决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可因公司种类、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都可以归为以下三类:
1.绝对记载事项
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将导致整个章程无效。我国《公司法》列举了绝对记载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我国《公司法》未列举相对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了某些事项,但这些事项是否记入公司章程,由章程制定者决定。
3.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认为需要协商记入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运转且不违反强行法之规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则的事项。例如公司的存续时间、变更公司的事由、董监高人员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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