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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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普通起算规则

  一般诉讼时效普通起算规则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二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的义务人为谁。

  1.约定有清偿期的债权,自期限届满时起算。

  2.附生效条件的请求权,自条件成就之时起算,条件成就前,其权利为不可行使期待权的状态。

  3.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视请求权发生的事实性质而定:

  (1)对于因债务不履行而生的债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不履行时起算。

  (2)对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对于其他的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自权利人已知或应知其权利受损害及侵害人为谁时起计算。

  4.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5.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二)特殊起算规则

  民法总则规定了两款诉讼时效期间的特殊起算方法。其特殊不在于时效期间的特殊,而在起算时间的特殊。

  1.《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请求权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返还请求权等各类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2.《民法总则》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注意】赔偿义务人的范围不特定,可以是监护人、其他非监护人,属于对未成年人的“网状”保护。

  (三)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算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继承法等法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最长容忍期间的起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开始,完全把期间客观化,不考虑当事人主观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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