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回避的适用对象、种类和理由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回避的适用对象、种类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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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公检法、书鉴翻)。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什么人适用回避?)★★

适用回避的人员

具体类型

侦查人员

①具体侦查人员,补充侦查人员(负责案件侦查活动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②对具体案件的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检察人员

直接负责案件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人员,有权参与案件讨论和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官和助理检察员

审判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以及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见注释1)

鉴定员

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某个专门问题的鉴定工作,提供鉴定意见的人

翻译人员

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见注释2)

  【注意】

  (1)现阶段,检察院、法院都设有书记员,但是公安机关还未启用书记员,在公安机关,承担刑事侦查中记录工作,制作笔录的是警察。

  (2)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也可能会聘请翻译人员担任翻译工作,这时的翻译人员也适用回避制度。

  (3)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有作证的义务,其证言都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也不适用回避制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也可以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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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8mSZ.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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