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导语】中国有“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的古谚,一直在强调重复练习的重要性。多看书,勤做题是大有裨益的。©文档大全网为您提供了“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理不公开原则与保密原则”,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
(一)不公开审理原则
1、审理不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记者采访,新闻媒体报道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及照片等。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2、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诉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一律公开,但不得采取召集大会的形式。
(二)保密原则
1、涉案未成年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包括被害人、证人等。保密原则要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对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2、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材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
二、全面调查原则
(一)全面调查原则的内容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调查案件事实,还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与心理特征、性格特点、成长经历、社会交往、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和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的调查分析。
(二)全面调查原则的主体
1.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2.委托他人
(1)落实全面调查原则主要通过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予以落实。社会调查报告可以委托其他的主体进行,辩护人也可以提交反映未成年人全面情况的书面材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未成年被告人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三、社会参与原则
(1)社会参与,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融入社会因素,由普通民众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对未成年人提供辅助和支持,包括社会调查、讯问和审判时在场、观护帮教和社会适应能力培养等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或由社会力量参与。
(2)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工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团体的联系,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陪审、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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