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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移送管辖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下级法院可将案件移交给上级
可以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2.上级法院不可将案件移交给下级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3.上可以审下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注意】
此种情形中,上级人民法院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4.检察院不得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的监督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原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决定将案件移送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即管辖权发生争议)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2、主要类型具体内容
适用情形:管辖权发生争议、不宜管辖管辖权发生争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不宜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4、指定管辖后案卷的移送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5、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6、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和有关案卷、证据材料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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