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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先公告限期当事人自拆,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诉讼又不履行的,在当事人起诉期限届满后经催告无效,由行政机关依法强拆。
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和解和执行回转
1.中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执行和解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4.执行回转
执行回转,是指行政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手段,部分或全部实现当事人的义务后,所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行为本身存在错误,为了纠正错误,行政机关重新采取措施,尽可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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