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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
为了避免和解决管辖权争议,行政诉讼法和《行诉法适用解释》对此规定的解决办法是:
(1)原告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受诉人民法院一并管辖。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机关同时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选择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审査若干个行政行为。
(4)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因共同管辖发生争议的,有关法院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依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规定,在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时,在级别管辖方面,是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就低不就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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