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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指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部分或者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人民法院只作出撤销违法部分的判决;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适用于违法行政行为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第一,行政行为只要具备上述六种形式之一即构成人民法院的撤销理由,每个理由各自独立。
第二,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②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③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④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不过,根据《行诉法适用解释》第9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原行政行为的结果相同,但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由有改变的,不属于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同时,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如行政机关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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