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2016年卷三|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副标题: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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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一、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属人法;(3)混合制。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1)婚姻举行地法;(2)当事人的本国法;(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举行地法。(4) 领事婚姻

  三、离婚的法律适用:(1)法院地法;(2)属人法;(3)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4)有利于离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意见》 188.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四、监护的法律适用

  《意见》 190.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五、扶养的法律适用

  《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意见》 189.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的扶养、夫妻相互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扶养,应当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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