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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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减刑、假释的概念

  1、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由人民法院依法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定期限的服刑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

  (二)减刑、假释的对象和条件

  其内容列表如下:


减刑

假释

适用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条件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③对于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但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注意】

  (1)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减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 人、强 *、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三)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

  注释:

  2014年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2013年实施的新《高法解释》关于减刑、假释的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下均以《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为准。

  1.管辖和审限

  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主要项目

具体内容

死缓罪犯的减刑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

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

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裁定

  【注意】

  (1)减刑、假释均由“罪犯服刑地”的法院管辖,并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处理。

  (2)减刑、假释裁定作出的期间为1个月,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以及有期徒刑(包括被减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均可延长1个月。

  2.审查与立案

  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2)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5)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的材料。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3日内补送,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3.公示

  (1)公示时间: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

  (2)公示内容: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3)公示期限: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5日。

  4.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5.审理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2)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3)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4)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5)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 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6)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6.审理场所

  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地开庭审理。

  7.庭审参加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8.提讯罪犯

  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9.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

  (2)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3)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四)对被假释罪犯的考察与处理

  (1)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假释,并书面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

  (3)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1个月内,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①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1个月的;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④受到执行机关3次警告仍不改正的;⑤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4)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5)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注意】

  (1)对减刑、假释裁定不能提起上诉或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6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2)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2014年《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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