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背诵版pdf:2020法考背诵考点:通缉

副标题:2020法考背诵考点:通缉

时间:2022-01-28 22:17:46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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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缉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通缉的决定主体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二)通缉令的发布主体

  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2、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后,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对象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注意】

  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跨协作区通缉重要逃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报请公安部,由公安部发布通缉令。

  (三)通缉对象

  通缉的对象只能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当然包括已被逮捕而在羁押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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