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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一)搜查主体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2名以上侦查人员)
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注意,此处不包括医师)。
(二)搜查对象
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三)搜查程序
1、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2、【注意】
例外情形: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因此,允许以拘留证、逮捕证进行搜查。
这里所说的紧急情况,在侦查实践中是指:
(1)身带行凶、自 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获取物品需要见证人)
(3)制作搜查笔录: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3、【注意】
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些人没有签名的并不会影响搜查笔录的效力。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易考易混淆】
搜查与勘验、检查的区别:
(1)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不需要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的主体除侦查人员外,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对妇女身体检查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3)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人的身体,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勘验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现场勘验时,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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