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北京法考考点: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副标题:2019法考必备考点: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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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和减责事由

  (一)过失相抵

  1、过失相抵,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例如,甲在施工时不慎失手将几块墙砖从五层楼上扔出去,恰好砸中来监察施工的乙,由于乙同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导致乙被砸伤致死,此即属于过失相抵的具体情形之一。

  3、过失相抵的适用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当侵权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时,不适用过失相抵。另就过失相抵的适用范围而言,其不仅适用于过错责任的情形,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但是涉及过失相抵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存在如下几种状况:

  (1)法律明确规定不能适用过失相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不适用过失相抵。

  (2)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2条和第78条的规定,对于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时才适用过失相抵。此外,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96条第3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3)法律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3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经营者能证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此外,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57、161条规定,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或者从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落下的人或者物,造成地面上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能够证明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受害人故意

  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之时,才能让行为人免责。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但也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过失相抵的规定。行为人或经营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是指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被侵权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第三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并且这里的第三人与被告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例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用人单位不能以其工作人员作为第三人,提出第三人过错的抗辩。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承担替代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过错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原因

  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下,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则被告应免责,而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在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如果损害完全是第三人过错行为所造成,一般也是被告可以免责,而由第三人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中还规定了几种情形之下第三人过错不能作为无过错责任的免责事由:

  (1)被告首先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即便产品的缺陷是由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所致(如运输中被污染、损坏),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能因此免责,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2)被告与第三人共负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污染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向污染者或者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先选择污染者赔偿的,污染者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以及《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如果先选择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被告与第三人共负连带责任,受害人自主选择由谁承担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5条规定,即便是高度危险物为第三人非法占有而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如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所有人、管理人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不得免责。

  2.第三人过错是造成损害的部分原因

  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与原告过错共同导致,应适用过失相抵,可以减轻第三人的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与被告过错共同导致,应区分情况判定侵权责任:①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②如果第三人与被告构成需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则第三人与被告应对原告承担按份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损害是因为第三人过错行为与被告过错行为共同导致,此时构成数人侵权行为,应适用有关数人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而不宜认定为构成免责事由或减责事由的第三人过错。

  (四)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所涉及的客观情况既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也包括各种社会事件,如战争、暴 乱、恐怖活动、罢工、游 行集会等,但是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所谓不能预见,应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应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克服该事件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切断了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故行为人在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应当免责。《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既适用于过错责任,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即使存在不可抗力,行为人也不可免责: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0条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6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的经营人在发生核事故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敌对行动或者暴 乱所引起,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而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核设施经营人的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1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60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武装冲突、骚 乱造成的,或者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才免除其责任。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能免除民用航空器经营人的责任。

  (3)根据《邮政法》第48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不能免除邮政企业的责任。给据邮件是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以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

  (五)正当防卫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前段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是故正当防卫属于免责事由。

  2、构成正当防卫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①必须是针对实际存在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停止,不构成正当防卫。

  ②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性。故意报复、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③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④不得超过必要限度。也就是不得超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强度。如果防卫人超越了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0条后段的规定,正当防卫人仍应承担适当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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