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顺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7 【案件字号】(2020)川19民终3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赖敏王健宇王军 【审理法官】赖敏王健宇王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顺普;张碧华 【当事人】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顺普张碧华 【当事人-个人】杨顺普张碧华 【当事人-公司】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杨顺普;张碧华 1 / 3 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3:31:25 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顺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9民终3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新区电力公司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569723924R。 法定代表人:李高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顺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碧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顺普、张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市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的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1c14c600422192e453610661ed9ad51f11d544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