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亮、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民事经济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28 【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93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刘风霞 【审理法官】程慧徐文彬刘风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贺亮;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贺亮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贺亮 【当事人-公司】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贺亮 【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贺亮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撤诉 1 / 3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亮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裁判结果】准许贺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0元,由上诉人贺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2:10:53 贺亮、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民事经济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民终938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贺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07号。 负责人:谷云燕,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86号(1-25-3)。 法定代表人:李淑环,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贺亮与被上诉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和辽宁慧远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4民初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260d1ac61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