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与刘安兵、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9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57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鹏孙敏岳新文 【审理法官】张鹏孙敏岳新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华;刘安兵;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霍军伟;陈永宏 【当事人】王华刘安兵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霍军伟陈永宏 【当事人-个人】王华刘安兵霍军伟陈永宏 【当事人-公司】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罗雪敏冯楠 【代理律所】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1 / 3 【原告】王华 【被告】刘安兵;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霍军伟;陈永宏 【权责关键词】合同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王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30 05:49:26 王华与刘安兵、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安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旭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旭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敏,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楠,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军伟。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460680a28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