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三十年教龄”获得者的有关规定 各单位: 现就做好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申报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从事教育工作年限:指解放后从事教育工作的年限,即截止到当年月日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周年。月日以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不计入当年从教三十年人员范围之内。在工作期间曾经间断教育工作的,可将离开教育工作前后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累计计算。 二、从事教育工作的工作年限计算方法: (一)自参加教育工作的具体日期,到发证当年月日,累计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达到满年。 (二)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先参加教育工作,后经组织批准被选送到非师范类院校学习,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连续计算;对于未经组织批准个人辞职进行学习的,毕(结)业后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从其重新从事教育工作之日计算。 1 / 3 (三)原从事教育工作,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冤假错案或受株连而受过开除处分、刑事处分或调离教育部门工作(属非正常调动),经平反回到教育系统继续工作至今的;在历次政治运动或“文革”)中,曾带薪下放、插队、到“五.七”干校,后又从事教育工作的,其间断的时间计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对于受过开除工职处分或刑事处分而又重新工作的,其从事教育工作时间,按重新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 三、人员范围: (一)在医学院院本部从事教育工作的在职的教师、干部、工人。 (二)在医学院附属各单位从事临床教案、教辅工作人员。 (三)已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又回到教育部门工作,连续或累计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 (四)因病长休人员,其从事教育工作满年其病休期间可计算为从事教育工作时间。 四、申报时间:对从教满三十年的教育工作者的申报工作在每年月底前结束。 五、申报方式:申报时由各单位填写《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基本情况表》,经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交医学院院办。 六、证书、证章领取时间:申报当年。逾期不予办理。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4c9a91d13661ed9ad51f01dc281e53a59025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