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发文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 【发布部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发布日期】2007.09.03 【实施日期】2007.09.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清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函 (京房公积金国管函[2007]37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确保单位账户信息及对受委托银行考核中单位基数的真实、准确,请你行各经办网点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2.0系统)中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单位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对余额为零的单位账户,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如实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附件1)报送国管分中心。经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国管分中心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销户”。 1 / 2 《非正常状态单位销户申报表》中的“销户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调查结果如实填写,如“无法取得联系”、“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单位已在他处缴存”或其他应销户情形。 二、对非零余额单位账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网点填写《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附件2)报送国管分中心。其中“封存原因”项,经办网点须根据已掌握情况或调查结果按下列规则填写。 (一)单位已注销、吊销、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填写“已注销”。 (二)单位即将进入改制或破产程序的,填写“将改制”或“将破产”。 (三)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发生汇缴业务的,填写“无法联系”。 (四)经核实单位职工已全部转出,或已在他处缴存的,填写“已转出”。 经办网点填写封存原因后,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单位吊销的,可提供工商查询记录;单位即将破产的,可提供上级单位破产改制文件等;根据职工反映情况填写的,须详细注明该单位具体情况,有联系人的一并附上联系方式。 经国管分中心审核确认后,经办网点依照加盖归集业务章的《非正常状态单位封存申报表》,将相应的单位账户状态标注为“封存”。 三、对其他经核实确属应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7c8695e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1e2d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