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2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1.12.14 • 【文 号】国机房资〔2021〕5号 • 【施行日期】2021.12.1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关于做好2022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机房资〔202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劳资部门: 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2022财政预算年度(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请各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80号)相关规定,确定每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将职工2021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2022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2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可自主选择。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传达布置。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向所属单位传达布置相关工作,并抓好组织落实,确保归口管理范围的单位和职工应建尽建、应缴尽缴,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二)倡导网上办理。单位可通过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平台办理月缴存额年度调整,不再报送《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纸质材料。 (三)完善基础信息。请各部门准确填报单位性质、单位层级、通讯地址、经办人联系方式、职工身份信息、职工移动电话号码等重要信息。基础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四)确保按时完成。以财政预算年度为缴存周期的单位,应在完成12月正常汇缴后开展月缴存额年度调整工作,并于2022年1月31日前完成。如遇问题,请及时向资金中心反馈。 附件:2022财政预算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1年12月14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3ed9509021ca300a6c30c22590102020640f2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