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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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某某公园亮化、灯光秀项目-光影文化展配套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

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承包人承担的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负责施工的部位,包括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以及工程范围内有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

(2)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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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质量保修期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后2天内必须到场进行保修,5天内必须完成保修通知内所涉及的保修内容,保修完成后需取得发包人的书面认可。承包人如不能及时到场进行保修,发包人将委托第三方或自行进行维修,其费用以发包人出具的保修通知单中所列费用为准,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取,承包人不得有任何异议。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或自行维修的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其超出部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址: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 话: 真: 真: 开户银行: 号: 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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