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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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室外给排水及道路等施工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5 _;

3.装修工程为 2 ;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_;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_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2_;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7天内派人保修(无须承包人书面确认维修事项)。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修理,所需费用在结算款或质保金中直接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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