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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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

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

2

3 2.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5.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

6.其他项目 3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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