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管道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市政工程,以及检查井的渗漏、开裂,冲刷层和挡墙的沉降,启闭机安装所引起的渗漏质量。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 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为 年管道工程为 年; 2、检查井为 年,冲刷层和挡墙为 年; 5、其它约定: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检查井的渗漏、开裂,冲刷层和挡墙的沉降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管道工程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额为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7c7d525c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