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路基路面工程、排水及强弱电管沟工程、人行道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国家规定要求 。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路基基础、路面工程为 2 年; 2.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3. 人行道工程为 2 年; 4.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国家规定要求。 5. 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8、其他约定: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5 %。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甲方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后,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退回乙方。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甲方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从保修金中扣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53ced4db4360b4c2e3f5727a5e9856a5712264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