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津公积金委[2006]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6.28 【实施日期】2006.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6]8号 2006年6月28日)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津公积金委[2005]8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将200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0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0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8%提高到9%。 1 / 2 (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单位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06年6月的月均工资总额。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25cb019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b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