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魏公(治)行罚决字〔2022〕0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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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魏公(治)行罚决字〔2022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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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魏公(治)行罚决字〔2022048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60100 【处罚日期】2022.07.14 【处罚机关】魏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魏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魏县 【处罚对象】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15 17:32:23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1 / 3








魏公(治)行罚决字〔20220482

被处罚人李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071316时许,我单位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魏县魏城镇魏集村一出租房屋内河北省大名县铺上镇后磨庄村李xx50元一次的价格与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xxxxx村王xx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现场查处视频,违法嫌疑人李xx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向词芝证词和违法嫌疑人王xx证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邯郸市公安局或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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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d0b6612bd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4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