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盗窃案(乐公(岳)行罚决字[2022]0082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乐公(岳)行罚决字[2022]0082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2.04.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李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23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 2 李平盗窃案 乐公(岳)行罚决字[2022]00825号 被处罚对象 李平 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3月31日晚上,李平伙同周**到乐清一电瓶车集中停放区盗窃许**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电瓶车。2022年4月1日14时许,李平在乐清市*****村被公安机关查获。李平的情节较重。现李平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处罚结 果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平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2022-04-02 定日期 处罚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 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e9d5b90d2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