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平盗窃案(乐公(岳)行罚决字[2022]00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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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盗窃案(乐公()行罚决字[2022]00825)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乐公()行罚决字[2022]00825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88539190120 【处罚日期】2022.04.0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李平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5:23 处罚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 2

李平盗窃案

乐公()行罚决字[2022]00825






被处罚对象

李平

主要违法事实: 2022331日晚上,李平伙同周**到乐清一电瓶车集中停放区盗窃许**停放于此处的一辆电瓶车。20224114时许,李平在乐清市*****村被公安机关查获。李平的情节较重。现李平已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处罚结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

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平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2022-04-02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南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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