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东殴打他人案(浦公(浦阳)行罚决字[2022]00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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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东殴打他人案(浦公(浦阳)行罚决字[2022]00974)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浦公(浦阳)行罚决字[2022]00974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7.0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县级 【执法地域】浦江县 【处罚对象】王旭东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18

处罚名

王旭东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浦公(浦阳)行罚决字[2022]00974 书文号 被处罚

王旭东

对象

处罚结主要违法事实:20225171630分许,违法行为人王旭东在浦江县兰山庭 院小区内,与窜至此的违法行为人贾**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后两人互相殴打对方。 1 / 2








其中违法行为人王旭东用拳头殴打贾**,并将贾**摔倒在地,造成贾**头面部、嘴唇内部、胸腹受伤。违法行为人贾**用拳头打、用嘴巴咬等方式殴打王旭东,造成王旭东面部及身上多处受伤。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旭东与贾**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违法行为人王旭东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旭东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浦江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浦江县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

2022-07-01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浦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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