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怡昌殴打他人案(景公(红)行罚决字[2022]00203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景公(红)行罚决字[2022]00203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4.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红星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景宁畲族自治县 【处罚对象】王怡昌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6:24 处罚名称 王怡昌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景公(红)行罚决字[2022]00203号 号 被处罚对王怡昌 象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4月13日16时许,王怡昌在位于***创业园的浙江贝多智处罚结果 木制玩具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区走廊内,与胡某贤发生口角,后王怡昌先后两次用手指戳击胡某贤的额头。 1 / 2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怡昌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4-18 【浙江省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红星派出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bdb0a0bab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3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