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2010)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02.23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10.02.23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近年来,每逢重大节日,群众在钟楼、鼓楼等文物古建筑附近放飞孔明灯(又称许愿灯、天灯)的现象较多。孔明灯带有明火,升空高度在100米至1000米,飞行不受控制,滞空时间长,对城市消防和航空安全均构成隐患。我市文物古建筑数量多,多为木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不仅会对文物古迹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失,也将给西安的城市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为确保消防及航空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市的重要区域禁售、禁放孔明灯。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以下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具体范围为:二环路以内;各文物景点周边;人群密集的城市广场;加油加气站、油库、天然气球罐等重点消防区域;机场净空控制区范围内;森林防火重点区域等。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内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负总责。在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安排人员,定点值守,加强巡查,确保辖区内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落实。 三、各级工商、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各负其责,从制造、批发、贩卖等各个环节入手,取缔上述区域内孔明灯的销售摊点,对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坚决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严肃处理。 四、各级公安、消防、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场所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对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五、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文物古建筑的火灾防范工作,认真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演练,切实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 六、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向群众宣传燃放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及时曝光典型事件,让广大市民群众充分理解,自觉支持、配合政府维护城市消防及航空安全。 七、违反本通告,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70ba98ae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