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4-2020年中央基建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项目建设规模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2.06.07 • 【字 号】吉财建指〔2022〕391号 • 【施行日期】2022.06.0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关于调整2014-2020年中央基建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项目建设规模的通知 吉财建指〔2022〕391号 有关市(县)财政局: 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白城市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查干浩特旅游经济开发区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联〔2022〕197号)、《关于调整吉林市西部区域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联〔2022〕198号)、《关于调整长岭县2015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程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联〔2022〕199号)、《关于调整东辽县2019年保障性住房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供热工程(二)投资计划的通知》(吉发改投资联〔2022〕200号),现对相应指标文件中下达你市(县)的部分项目规模进行调整,详细内容见附件。涉及金额、收支分类科目、绩效目标等仍按照原文件执行。 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参照中央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发改等部门科学合理设计本级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将有关绩效目标和指标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监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附件1(略):中央基建投资预算调整表 附件2:绩效目标表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6月7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a0190736d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c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