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中国企领导令人堪忧的几个问题 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时期,价值观念、文化传统、经济体制、政治参与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等都处在剧烈的变革与发展之中,国企领导干部的角色和行为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是改制过程中的某些问题令人堪忧。 一、国企领导干部职责范围宽泛 国企领导干部在改制过程中,有的成为董事长、董事,有的担任总经理,有的是董事长或董事兼总经理。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所有权代表人,在向产权单位负责的同时,往往又是企业法人代表,他们不仅是产权资产代表又是公司法人资产的代表,这就使其身上肩负着双重任务,即在企业产权运作体系中,不仅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承担维护出资人权益的职责,而且还行使经营管理权,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要承担企业责任。而由行政任命的厂长、经理同产权代表一样,往往也要既对企业负责,又要对国家和股东负责,承担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从微观角度来看,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的目标就是通过资源配置的最优化达到利润的最大化,对投资者而言,不能盈利的企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但对国有企业来说,由于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主要是国家,而国家作为全社会的代表,首先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的功能首先是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进行社会管理。这就决定了它的利益不仅体现在经济方面,还表现在政治和社会方面。因此,作为国有资产代表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除了要对企业承担经济任务、对国有资产的营运成效负有特殊的、难以推卸的个人责任外,还要承担许多可能与盈利目标相冲突的政治任务和社会责任。职能范围的宽泛、层次界限的模糊,降低了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对企业使命和宗旨的实现能力,影响了经营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国企领导干部“代表”意识不强 作为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的国企领导干部对自己的权利和职责缺乏深层次的理解,对产权代表的认识仅停留在对职位的一般理解上,当身兼几个职务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不知道自己处于什么地位、应该怎样履行产权代表的职责;有的不知道自己究竟代表谁,把自己和出资者割裂开来,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出资者的对立面;还有的没有从出资者角度去考虑所在企业的整体运作,而局限于从所在企业的本位去思考问题,履行所有者职能不到位;对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问题不能贯彻始终,产权代表意识淡薄。在处理某些问题或出资者与所在公司意见不一致时,不仅不维护出资者的权益,反而站在所在公司的立场争这争那;还有的产权代表在股份制企业中担任董事长,觉得不抓生产经营工作就无事可气:,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经营者,权责不清,工作性质混淆。有些事无人负责、互相推诿,有些事又争着要做,最终出现企业管理混乱、经营活动无序、效益低下甚至大面积亏损的局面。 三、国企领导干部之间关系难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bf01f27f01dc281e53af0a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