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 (一) 法学与哲学 (1)哲学是法学的基础,是基本方法论。 (2)哲学引导法学的发展、变革,每一次哲学理想、观念、方法的变革,都是科学变革发展的前奏,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包括法学在内的所有科学的发展变化。 (3)在研究对象、内容方面,哲学与法学存在部分重合,都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但在方法、侧重点有所区别。 (4)在一定程度上,法学思想、理念的发展、创新也能影响哲学的发展、创新,法学促进了哲学的进一步深化。 (二) 法学与政治学 (1)法学一直是政治学的一部分,到19世纪才开始分家。 (2)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等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相互交叉重叠,相互影响,相互促进。 (3)政治学是法学的基础,起着引导法学发展、变革的作用。 (4)法学作为异军突起的新科学,它的社会功能、使命,特别是政治功能、使命远远大于政治学,它所发挥的功效也远远大于政治学。 (三) 法学与经济 (1)法律是经济的集中体现和反映,一切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经济问题,一切法律现象都可以还原为经济现象,法律本身具有内在的经济机制、经济逻辑、经济属性。 (2)经济学的概念、理论、方法是法学的基础,法学发展必须以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作为前提,在法学中引进经济学的理论、观点,可以引起法学的变革,如法律经济学。 (3)法学对经济学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四) 法学与社会学 (1)社会学为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方法论基础,社会学的很多理论、观点、方法被大量地运用于法学领域,成为法学发展的动力。 (2)社会学与法学在研究对象、内容、方法、功能等方面具有交叉性、互补性。 (3)法学与社会学可以相互结合,相互借鉴,从而加深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在历史上,以社会学为基础的对法律的分析研究,形成了法律社会学的思潮和流派,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一起成为法学的三大支柱,大大推进了法学、法律的发展。 (五) 法学与历史学 (1)法律秩序、法律制度的建设、形成、发展是历史的产物,也是历史的抉择。没有历史,就没有法律。 (2)法学与其它历史科学一样,是历史性的科学,法学的理念、范式(概念、范畴、理论、观点、方法)都是历史的产物,与一个民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与整个人类的发生、发展过程息息相关。没有历史,就没有法学。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e819e6601f69e31433294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