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富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苏10民终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莉莉朱恩松杨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军;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富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杨如琴;杨世杰;蔡玉风 【当事人】王军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富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杨如琴杨世杰蔡玉风 【当事人-个人】王军杨如琴杨世杰蔡玉风 【当事人-公司】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富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军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富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杨如琴;杨世杰;蔡玉风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军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1 / 3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军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军撤回上诉。 由上诉人王军负担(已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04:51:48 王军、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富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民终6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富华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周楼组2号。 法定代表人:彭卉绘,该合作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该合作社门市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春,扬州市江都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如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世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玉风。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5eb6b10975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