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连惠强、马常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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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连惠强、马常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9

【案件字号】(2022)01民终2461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褚飞 【审理法官】褚飞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赫连惠强;马常胜 【当事人】赫连惠强马常胜 【当事人-个人】赫连惠强马常胜

【代理律师/律所】王同升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张恺歆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同升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张恺歆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同升张恺歆 【代理律所】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赫连惠强 【被告】马常胜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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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赫连惠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16:19:15

赫连惠强、马常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246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赫连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升,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恺歆,山东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常胜。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赫连惠强因与被上诉人马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0102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赫连惠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通知,赫连惠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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