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班制度 第一条 交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交接班手续,不准迟到、早退。 第二条 交班人员在交班前15分钟做好交班准备工作,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准备接班。 第三条 交班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会同接班人员检查下列内容: (1)本班未完成的生产任务。 (2)各种设备的运行、保洁保养情况。 (3)有关方面的安全措施。 (4)上级领导的指示及有关注意的事项 (5)原始记录的记载情况。 (6)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四条 接班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检查各种运行记录,询问有关情况会同交班人员作有关巡视,了解上班设备运行情况与交班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 第五条 交班前发生的事故应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完毕后方可交班,如遇技术复杂,处理时间过长,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交班。 第六条 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应继续坚守岗位,直至有人前来办理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七条 交班人员发现接班人精神不振、酗酒等有碍正常值班的行为,不得交班并立即向领导报告,听候指令。 第八条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紧急操作时,不办理交接手续,接班人员在交班班长指挥下协助工作,工作结束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中控室值班员、泥区值班员进行岗位交接,值班班长按巡检制度规定检查路线,进行检查交接。 第十条 交接双方填写交接班记录,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一条 交接班的内容一律以所填写的交接班记录表和现场交接情况为准,双方一经交接完毕,接班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双方都未履行交接手续内容,双方都应负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3c4aa2c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e1a76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