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企[2007]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2.0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空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2日 深财企〔2007〕9号)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航空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深圳货运航线,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我们组织制定了《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航空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深圳货运航线,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货运航线的承运人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货运航线资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货运航线资助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度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不单独切块。 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空港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条 货运航线资助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空港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航空货运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年度货运航线资助资金预算; (二)编制年度决算; (三)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航空货运企业的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c3d8db4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