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实施有效监督方式的思考 作者:曾志红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3年第04期 摘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对防范企业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履职中的困惑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监督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 监事会 有效监督 思考 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发展历程看,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力图从体制、机制上促进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明确相互的权责利,保障公司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近年来,随着外部市场环境复杂化,国有企业在发展中形成资产总量越来越大,资产结构亦趋于复杂化,跨行业经营所面监的风险急骤增加,监事会如何应对企业复杂的经营业态,实施有效监督,这是一种全新的挑战。 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能履行主要依据《公司法》实施,由于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责只是进行描述,没有相应地配套细则规定,这就导致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较为注重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难以实质性地实现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有效制约,以至于在深化现代企业改革的今天,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1 国有企业监事会面临的监督困惑 《公司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规定了公司监事会监督的权力,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未有配套相关实施细则,使得监事会在具体实施监督过程中时产生如下诸多困惑。 1.1 关于如何有效实施日常监督。国有企业监事会通常是上级主管部门外派监事加选举产生的职工及其它监事成员构成,监事会成员一般任监事外,还要担任具体一线职务,受制于时间和精力限制,大部分监事常感到难以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深入了解,即使履行监督权利,更多的是侧重于形式和程序上的到位,很难说其实质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1.2 关于如何检查公司财务及发现高管的违法行为。《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在监事会的履职过程中,受制于监事的专业胜任能力,由监事会专门组织进行公司财务检查较少,更谈不上依靠监事会来发现高管违法行为进而提出罢免建议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4011deef242336c1eb95ec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