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双伟、刘海燕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晋01民辖终29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翠萍温冠华杨瑞青 【审理法官】李翠萍温冠华杨瑞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双伟;刘海燕;张丽萍 【当事人】张双伟刘海燕张丽萍 【当事人-个人】张双伟刘海燕张丽萍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双伟;刘海燕 【被告】张丽萍 【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张丽萍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张双伟、刘海燕的上诉请求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1:33:38 张双伟、刘海燕与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辖终2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伟。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丽萍。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双伟、刘海燕因与被上诉人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3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双伟、刘海燕上诉请求:撤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6民初317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理解为在借贷合同履 2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51d487740323968011ca300a6c30c225801f0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