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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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1996.05.24

【字 号】京新出联[1996]269号、京财工[1996]813 【施行日期】1996.05.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

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京新出联(1996)269



京财工(1996)813号)

市新华书店,各区(县)文化文物局、财政局:

现将新闻出版署转发财政部财文字〔1995〕684号《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 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出计〔1995〕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总社),新华书店:


现将财政部财文字〔1995〕684号文《关于对新华书店库存图书、期刊等采取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将“通知”尽快转发各级新华书店,并与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积极协商,落实“通知”的有关精神。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b1f1937b91aa8114431b90d6c85ec3a86c28b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