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不公平现象 政法学院 06级法一 20061024110 付娟 内容摘要:温家宝总理说社会还存在很多不公平现象,收入分配不公、司法不公存在着各种原因,同时也需要完善立法,司法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惩罚机制来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关键字:城乡差距 司法理念 司法体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政策,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富裕,在综合国力增强的基础上,人民收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也出现收入差距过大导致的分配不公问题。 自邓小平同志提出“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后,我国社会各阶层、各社会群体的收入差距迅速拉开。城乡居民储存款由1978年的几百亿元,猛增至今的3万多亿元,个人存款在100万以上的100多万人。据1994年美国《福布斯》杂志有名有姓的统计,中国大陆资产超亿元的就有17人之多。仅占全国人口千分之一的这些富豪,却占有全国居民存款的三分之一!当这些富有者率先进入小康,另一面则是成百上千万的待业青年、下岗职工为寻找一份有微薄收入的工作,为填饱碌碌的饥肠而奔波,其中8%的特困户基本生活难以为继。如此巨大的反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产生分配不公的原因:一、城乡差距造成了基尼系数的扩大,这种状况相对于城乡比较普遍的拉开了收入差距。二、收入差距拉开的速率非常快,不到一代人的时间内,从相当均等拉开到这么大的差距,比起经过若干代人才拉大收入差距的情况,冲击力要大得多。三、相对于收入分配来说,更为严重的是起点不公平。先天的不公平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禀赋、出身家庭的贫富、所处地区的自然条件有差别。但是后天的起点不公平就有关社会政策的选择。人们主要的不满是受教育的机会、健康的机会、迁徙的机会等等的不公平。 解决分配不公的对策,第一,大力发展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经济。这是缩小偏大的基尼系数的前提和基础。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发展,把“蛋糕”做得越来越大,不断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不断提高的基础上,为逐步缩小收入差距奠定日益雄厚的物质基础。第二,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是缩小偏大的基尼系数的核心内容。我国目前基尼系数偏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收入差距偏大。当前我国政府向农业倾斜的各项政策是缩小偏大的基尼系数的有效政策。第三,加强宏观调控,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是缩小偏大的基尼系数的重要途径。地区差距是形成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方面,缩小地区差距的关键是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关键是优势互补、统筹兼顾。第四,规范收入分配关系,调节收入差距。这是缩小偏大的基尼系数的主渠道。规范收入分配 关系主要应从五个方面入手。(1)保护合法收入(2)取缔非法收入(3)整顿不合理收入(4)调节过高收入(5)保障最低收。 司法不公原因与对策 1. 由于外部干预引起的司法不公。外部干预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机关直接插手干预司法案件处理,使一些地方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同一类型纠纷在不同的地方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本来,司法机关应当坚决抵制来自外部的干预,依法独立办案,但在当前司法机关的经费需要依靠地方政府供给,司法机关的人员升迁、编制需由地方政府决定,司法机关的工作条件改善、装备更新依赖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仅凭司法机关自身力量还很难做到。 2.由于传统的司法理念引起的司法不公。如以往的刑事司法理念是“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有”,震惊全国的湖北京山县佘祥林涉嫌杀妻冤案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检查,主要是在这一理念影响下形成的。如果能够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确立起“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恐怕就不会使佘祥林蒙受了11年不白之冤和牢狱之苦了。 3.由于司法体制引起的司法不公。这主要反映在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上。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及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司法裁判权与行政权的一个明显区别就是行政机关可以对行政事务进行主动的积极的干预,而司法机关则不应该采取主动的方式行事,否则就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中立地位。另外,司法机关的行政化色彩还使司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办案者与裁决权相分离,裁判权与责任相分离的状况,不能很好地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 4.由于司法人员个人素质不高引起的司法不公。办理司法案件对办案者有着很高的素质要求,除了坚定的政治立场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理念外,还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知识,如果缺乏这一点,就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以个人情感、偏好来指导办案,从而难以保证公正的裁判。我们看到,目前司法机关干警的素质与司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是专业知识结构。 5.由于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引起的司法不公。这类司法不公与社会上的腐败现象是相关联的。尽管这类现象发生在个别司法人员身上,但其恶劣影响不可低估。从现在披露的有关案例来看,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涉及到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者还占有相当的比例,其中多数是收受司法案件当事人贿赂的情况,由此引起的司法不公就可想而知了。 (一)完善立法,增强可操作性 一般来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只要正确的适用了法律,同时并不违反程序上的规定 ,应当说该司法个案是公正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的规定滞后与经济发展时,即使司法机关严格适用了有关法律,同样会产生司法公正受到质疑的情况。比如,法院在判决案件时,往往严格依照法律办案,却得出合法不合理的判决结果,如果合理了又不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就是一个法律滞后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立法,使之能紧贴社会发展发展的需要,具有法律语言规范性,逻辑严密性和易于操作的特点。 (二)完善司法监督体系,加强制约机制 要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司法公正的长期性,必须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司法监督分为对司法人员行为的监督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此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督体系。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有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各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等。从完善司法监督体系的角度看,重点应在对司法活动监督体系的完善。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又着重是外部监督,即人大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一是强化思想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之成为讲政治、讲正气、讲道理、最公正、人民群众信任的司法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二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通过自学、集中学习、函授、上级培训等形式,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树立司法人员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采取举办各类形式的岗位培训班,提高司法人员的实战能力。 (四)加大处理力度,建立、健全惩罚机制 司法不公的现象是一个玩症,要根治它,还必须加大对造成司法不公的司法人员的惩罚力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惩罚机制。强化各司法部门内部的岗位责任制等,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的考核监督,对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发生违纪、违法的人员,决不姑息迁就,依照有关制度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对在办案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总之,根治司法不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遏制司法不公的现象。 参考资料:1、李学新的《试论法法官与司法公正》 2、陈灼华的《司法不公的制度性因素及改革》 3、wuxiaopeng 的《法治社会与司法公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8d98d90e581b6bd97f19ea7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