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乙方自愿申请停薪留职,经与甲方协商,按照有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停薪留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共为 半 年. 第二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等一律停止享受。 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乙方缴纳部分一次性由甲方代扣、代缴一年金额.乙方应在每年2月份之前,一次性缴纳甲方代扣、代缴的一年金额,逾期不缴纳,甲方可以封存乙方的保险金额。 第三条 停薪留职期间,甲方按有关规定保留和管理乙方人事档案。今后,停薪留职如与甲方人事制度改革不相符时,由甲方通知乙方按新制度办理有关的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必须作好移交接手续,乙方个人使用的单位财物必须退回甲方(单位分配的除外). 第五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未经批准,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否则由甲方予以辞退,不作任何补偿终止其劳动合同,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停薪留职期间,如乙方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退职办法处理。 第七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如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事业单位奖惩办法》规定的开除条件,甲方有权按规定予以开除。 第八条 停薪留职期间,乙方不得中途要求返回单位上班,停薪留职期满时,乙方必须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续订或终止停薪留职的书面申请,由甲方视实际情况确定继续停薪留职或解除协议安排上班。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乙方未按申请回原单位的,甲方可以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不作任何赔偿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本协议自停薪留职期限起算之日内起生效.在协议执行期间,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调,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f21b7aa7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