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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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收养关系纠纷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08民终378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学辉吴志伟王娟 【审理法官】李学辉吴志伟王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怀青 【当事人】王怀青 【当事人-个人】王怀青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怀青

【本院观点】上诉人王怀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怀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怀青撤回上诉。 【更新时间】2022-08-16 03:46:0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王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8民终378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怀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登峰,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怀青因与原审被告王某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0)0804民初4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王怀青以该纷争已另案起诉为由,于2020127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怀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怀青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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