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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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讨论制度

一、术前病例讨论

1、术前讨论应在术前72小时内完成。

2、凡二级和二级以上手术以及新开展的手术(患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同时合并有基础疾病的二级手术须进行术前讨论,其它二级手术可免术前讨论),均应进行术前讨论。急症手术如时间不允许进行术前讨论,二级手术应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确定手术方案,三级及四级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确定手术方案。

3术前讨论应由科主任或由科主任委托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本科室医师、护士长、责任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并根据病情邀请相关专家参加。特殊病例需有医院职能部门人员或院领导参加讨论。

4、术前讨论时,主管医师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负责在讨论中汇报病情,提供有关材料,做好讨论记录。参加人员应对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术后观察和护理要求等提出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讨论,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并确定手术方案。

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

1、疑难、危重病例讨论适用于:入院一周以上诊断不明或者疗效较差的病例;住院期间相关检查有重要发现可能导致诊疗方案的重大改变;病情复杂疑难或者本院本地区首次发现的罕见疾病;病情危重或者需要多科协作抢救病例以及科室认为必须讨论的其他病例。

2、讨论应由主管医师提出或者科主任指定,科主任主持,本科医师、护士长以及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科室专家参加,特殊情况也可邀请职能部门人员、医院领导参加或者由医院组织全院性讨论。

3、讨论前由经管住院医师将相关医疗资料收集完备,必要时提前将病例资料整理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讨论时由经管医师简明介绍病史、病情及诊疗经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详细分析病情,提出开展本次讨论的目的及关键的难点疑点等问题;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案例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并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4、讨论情况应指定专人详实记录在病历(必须有讨论主持者签名)和《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登记本》内。

三、死亡病例讨论

1、凡死亡病例均应在科内进行讨论,一般要求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特殊病例即时完成;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做出后二周内完成。


2、讨论应由科主任主持,科室全体医师(需要时请护士长和责任护士)参加,必要时请医政科人员及分管副院长参加。

3、讨论中应由主管医师简明介绍病情、病史、治疗与抢救经过以及死亡原(急诊死亡病例由当时负责抢救的值班医师介绍,参加抢救的其他医师予以补充),上级医师(主治医师、主任医师)可酌情补充并做详尽的分析论证。参加讨论人员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诊疗意见、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进行详尽分析,借鉴国内外对本病诊治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并在《死亡病例讨论登记本》中如实登记。

4、讨论情况及结论应由经管住院医师详实记录在病历中,讨论主持者须审核、签名。

四、出院病例讨论

1、各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出院病例讨论。目的在于总结医疗护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抽查住院病案质量,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 2、出院病例讨论会由科主任举行,科室全体医师、护士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例依次进行审查,内容包括:记录内容有无错误或遗漏,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是否正确,诊疗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4、对出院诊断不明和发生医疗护理差错或事故的出院病例应重点讨论。 5、讨论情况应指定专人详实记录在科室医疗质量小组活动记录内。 五、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适时开展在院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目的在于及时发现问题,明确诊断,以便实施正确的诊疗方案,确保临床诊疗和病理检查质量。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数科联合举行。可与病理科联合举行,亦可请兄弟医院同专业的人员参加。

3、举行医院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事先必须做好准备,收治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好发言准备。

4、讨论时由主管医师汇报病历,科室主任主持,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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